一、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简介 历史简介:原名中华麻风救济会,1926年1月在上海成立。主要发起人为邝富灼、李元信等,第1届会长为李元信;第2届会长颜福庆;第3届会长刁信德。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断续活动。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不久,更名为中华麻风协会。1950年8月,中华麻风协会第一批加入全国科联。自1951年12月起,由中央卫生部领导。1954年3月10日,卫生部致函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将中华麻风救济会更名为"中华麻风防治协会"。1954年12月6日,卫生部电报至上海市卫生局:中华麻风协会不作为全国性的学会改组,而改为沪市范围内的协会,今后完全由该局领导。中华麻风防治协会的改组就此搁浅,至1958年底终结而淡出国人视线。1985年3月,在卫生部顾问马海德博士的倡议下,经国家体改委批准恢复成立,由卫生部主管,同时加入中国科协。同年8月10~12日在广东顺德召开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年11月26日召开成立大会。卫生部原顾问马海德博士、原部长陈敏章、叶干运教授、肖梓仁教授、中国红会原常务副会长王立忠,分别为我会第一至五届理事长,张国成教授任第六、七届会长。中央政治局委员、副委员长习仲勋为第一、二、三届名誉理事长,傅铁山副委员长为第五届名誉理事长,张文康为第六届名誉理事长,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圣辉大和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会长李山主教同任第七届名誉会长。 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个人会员数量:10059人 单位会员数量:68个 第八届理事会选举时间:2020年10月9日(注:为最新一届,以中国科协批复为准。) 理事长:张福仁,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山东省第一医科大学副校长,山东省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副理事长(11人): 潘春枝,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专职副会长; 冯清华,陕西省麻风防治与皮肤健康协会理事长、主任医师; 严良斌,中国医科院皮肤病医院麻研室主任,主任医师; 李伟,广西区皮肤病防治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 杨军,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谭江平,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郑道城,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姚强,浙江省皮肤病医院(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党委书记,副主任医师; 张连华,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所长、主任医师; 黎青山,海南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医师; 李进岚,贵州省疾控中心结防所副所长,主任医师。 秘书长:袁联潮,北京热带医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监事长:潘美儿,浙江省皮肤病医院(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监察室主任,中级护师。 理事会党委: 党委书记:张福仁,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山东省第一医科大学副校长,山东省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所长。 办事机构党组织: 党组织书记:党支部书记潘春枝,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专职副会长,编审。 分支机构(6个):中国麻风防治协会麻风皮肤病防治分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病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分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外科与美容分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病检验分会。 已加入国际组织(1个):国际麻风协会。 公开出版刊物(1种):《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 其中中国科协业务主管期刊(1种):《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 21世纪工作展望 据世界卫生组织专家预言,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要"创造一个没有麻风病的世界",至少还需要近半个世纪的努力,任重而道远!我会要进一步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科协和卫生部的领导下,在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努力下,遵循我会宗旨和任务,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我会的性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一步促进学科发展,促进人才成长;要重视和加强将学术交流与决策咨询紧密结合,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协会科普主力军的作用;要继续强化我会与国际麻防团体和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主要代表作用,并积极争取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援助,以推进我国麻风防治的进程;要更好地反映麻防科技工作者的愿望和意见,进一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把我会办成"麻防科技工作者之家"。我们要继续发扬麻风防治工作者无私奉献精神,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求实创新,开拓进取,为消灭麻风病、造福全人类的宏伟大业作出我们更大的应有的贡献。热切期望世界爱心人士及友好团体的资助与加盟。 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麻风防治协会,英文名称: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缩写:C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麻风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关心、支持我国麻风防治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麻风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弘扬社会正气,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服务,贯彻和宣传政府制定的有关卫生、科学技术工作和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促进麻防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的成长。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和受累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在我国消除麻风的医学和社会问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麻风防治方针和政策,教育和鼓励麻风防治工作者热爱麻风防治事业,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及治愈者服务; (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大力支持麻风防治事业; (三)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麻风学术交流及学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麻风技术合作,发展同各国麻风协会、基金会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麻防科研工作者参与国家麻风防治科学技术政策、措施的制定,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麻风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全民健康教育工作,举荐人才; (六)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麻风学科发展,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推动自主创新;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参与麻防技术标准制定;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活动:1.成果鉴定;2.认证;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开展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编印有关麻风防治、管理、科普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十一)积极反映麻风防治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十二)兴办符合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会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港澳台地区会员参照此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为麻风防治、研究、管理人员和其他医药卫生工作者,以及积极支持、热心赞助麻风防治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 (五)资深会员为在我国麻风防治、研究、管理人员中工作满30 年,且有突出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为热心麻防事业、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的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 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连任不超过两届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制订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组织审核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 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 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 以上会员或者2/3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 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 年内2 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 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 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有关情况告知理事会,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 年10 月9 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